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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使用对象为申请和办理市管工程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相关审查内容以并联审批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14〕39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主办单位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七、协办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提交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禁止性要求
无。
十一、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3、中标通知书;
4、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
5、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6、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所述第4项资料,行政机关能通过内部流转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施工单位为该工程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和无拖欠证明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提供相应凭证,也可书面承诺限期提交。
十二、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上传申请资料进行网上申请。
2.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持“十一、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申请资料在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综合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1. 接件 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施工许可综合服务窗口出具接件凭证,并将资料分送至主、协办单位;
2. 受理及审查 各协办单位在接件后向主办单位反馈受理及审查意见。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作出“同意”回复;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办单位在收到各协办单位反馈意见后,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组织联合踏勘;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和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 联合踏勘 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并出具踏勘书面意见。
4. 决定 主办单位在现场踏勘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踏勘意见为“满足条件”或“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两种之一的,准予许可;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现场踏勘意见为“不满足条件,限时承诺满足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承诺书,并按时完成整改。发证机关在承诺到期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
5. 发证 主办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并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并收集回执单。
对于安全监管已经下放区县的市管施工许可项目,施工许可与质量报监合并办理,安全报监由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后到相关区县办理,满足条件后方可开工。
十四、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主、协办单位并联审批。
1.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施工许可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3.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并联审批后发证。
十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建设项目4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七、审批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及附件。
十八、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及附件)。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