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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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东湖南路40号力帆时代2幢9-5(轻轨3号线唐家院子站旁)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申请条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办理材料 |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众信息网/质监业务--特种设备(http://www.cqzj.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或产权所有者印章的复印件); 4、出示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目录; 6、电梯使用登记还需提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 7、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质量证明书、出厂监督检验证书; (5)《移动式压力容器过户证明》(过户需要) (6)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整改要求的,需同时提交由检验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7)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校验报告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①押运员证、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A3、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R2;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质量证明书; (10)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 (1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其他说明: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移动式压力容器注销登记需提供)予以注销。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见联系方式表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提交使用注册登记申请。 2、窗口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核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CNG气瓶电子标签15元/枚,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95元/枚(工本费)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申请条件 |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 3、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5、申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许可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办理材料 |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众信息网/质监业务--特种设备(http://www.cqzj.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见联系方式表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 5、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6、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事项名称 | 气瓶充装许可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申请条件 |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
办理材料 |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众信息网/质监业务--特种设备(http://www.cqzj.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气瓶充装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见联系方式表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 5、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6、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事项名称 | 移动式压力充装许可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申请条件 |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3、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6、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指导和服务。 |
办理材料 | 1、《移动式压力充装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表1;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见联系方式表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大厅窗口。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 5、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6、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申请条件 |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办理材料 |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众信息网/质监业务--特种设备(http://www.cqzj.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
办理地点 | 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重庆市质监局特监处 89232692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设计(或试制造、试安装改造修理)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5、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6、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申请条件 |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3、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4、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办理材料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1份(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请地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众信息网/质监业务--特种设备(http://www.cqzj.gov.cn/) 2、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换证申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
办理地点 | 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89232692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网上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4、对准予受理的,交办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资源条件评审。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需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试检验项目,并完成该项目的监督检验。 5、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审批机关。 6、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7、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6.换证人员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换证人员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
办理材料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2份;网上直接打印,网址:http://www.cqzjpx.cn; 2、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4、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5、考核合格证明1份; 6、以下为换证复审人员提供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2)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3)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4)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
办理地点 | 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重庆市质监局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89232269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发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2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当场办理。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3、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和制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1、从正式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超过35 个工作日(评审、整改时间除外)。 2、审批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审批不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