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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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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曾垂胜 点击: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思想精髓,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要求,现就严厉打击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坚决纠正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问题,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二、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资质资格管理相关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诚信记分。
  三、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
  当前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仍然时有发生,安全风险和隐患依旧普遍存在。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盯紧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责任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惩戒
  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强化信用体系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诚信记分。要将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申领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从严审查把关。
  六、建立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通报机制
  各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在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处罚权限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向有处罚权的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切实强化查处工作联动,确保处罚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安全事故,属于市内企业施工的,市安全总站要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报市城乡建委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计分等处罚;属于外地入渝企业施工的,市城乡建委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日内,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商请管理机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并函复处理情况。


相关标签: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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