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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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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曾垂胜 点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公布重庆市2016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6】17号)、《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以及《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渝建【2016】469号)等文件精神,取消对上报住建部和市城乡建委审批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的初审环节,不得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凡仍在进行实质性初审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渝建【2016】469号文要求,在取消初审环节后,按规定接件并核验原件,但不得在企业申报材料中签署“经审查合格”或“经初审合格”等意见,只需签署“已验原件,申报材料齐全”并签章即可。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修订并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城乡建委将切实加强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仍然违规开展实质性初审的,将约谈区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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