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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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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7-04 作者:曾垂胜 点击: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

二、提供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二)补充材料(涉及减免事项)

1、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初步设计批文。

3.改、扩建工程类:规划红线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房屋产权证(原件)、房屋拆除面积申报表。

4.危旧房改造类: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批文、规划红线图、拆迁许可证、危旧房改造项目拆除面积申报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及房屋权属证书注销情况明细表。

5.医疗机构类: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或证书。

6.社会福利企业类: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免征或退还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殖税的凭据或相关证明。

7.高新技术类: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批文和证书。

8.其它减免缓依据文件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业主向市配套办领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审批意见书》或在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网站8号窗口上下载相应表格,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准备申报材料。

(二)建设项目业主持申报材料向市配套办进行申报。经办件人审查,资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否则,退回按要求补充完善。

(三)市配套办按规定核算配套费缴费金额后,向建设项目业主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四)建设项目业主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的金额缴清配套费后,市配套办发放《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

(一)对直接征收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二)对市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给予减免缓的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或《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

(三)对不属于市政府令第253号规定范围内,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减、免、缓的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或《办理配套费手续证明书》。

(四)对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不收费证明。


相关标签:办事指南,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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