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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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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曾垂胜 点击:

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市、自治区)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豁免发电业务许可相关事宜

(一)凡符合《通知》豁免条件的发电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证明,电网企业在与上述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二)请四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豁免企业并网运营手续,对2014年6月30日前并网的豁免发电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并将基本情况于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格式见附件2);自2014年7月起并网的发电项目,于并网次月15日前报送我局(格式见附件3)。

二、关于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请已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企业持交易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电力业务许可证于8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备案手续;8月31日以后新发生的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企业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我局申请备案。

三、继续做好申请发电业务许可相关工作

已并网的发电项目,不符合豁免条件但仍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须抓紧时间来我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自2015年7月1日起,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允许未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含自备电厂)的相关机组正式并网运行。

四、关于换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我局自今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底开展许可证换发工作,将原电监会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统一换发为国家能源局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2016年1月1日起,原国家电监会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再使用。换发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请湖北省持有原电监会印制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来我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换发手续;请江西省持有原电监会印制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到江西业务办办理换证手续;请重庆市持有原电监会印制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重庆业务办办理换证手续;请西藏自治区持有原电监会印制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到西藏业务办办理换证手续。办理换证手续时应递交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介绍信;

(二)对于已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且符合《通知》规定豁免条件的发电项目,企业可选择办理换证或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三)持有原电监会印制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需办理变更的企业,在提交变更申请时一并办理换发手续。

(四)对于已取证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换发手续时,除提供上述第1款中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相关资料。

请各相关企业按上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我局将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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