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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报条件
勘察设计企业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四、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名称和证书编号变更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纸件(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市内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打印)。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二)企业注册地址的变更
1、提供第(一)条第1、2、4、7所列材料;
2、新的办公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变更
1、提供第(一)条第1、2、4、7所列材料;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中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及产权证明原件需提供原件核验。
(四)资质证书的增补(含增加、遗失补办、更换 )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增补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市内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打印);
3、遗失补办证书的,需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4 、增加资质证书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要求
1、住建部办理的变更及增补,需提供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市城乡建委办理的变更及增补,需提供申请材料一份。
2、申请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
3、所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六、行政许可权限
1、工商注册地在重庆市,资质证书由住建部颁发的单位名称及证书编号变更,证书的更换、增补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以上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经济性质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由市城乡建委办理。
2、工商注册地在重庆市,资质证书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证书的更换、增补由市城乡建委办理。
七、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由市城乡建委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材料齐备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2、由住建部办理的,市城乡建委随时受理,材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建设部,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