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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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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曾垂胜 点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部建市[2010]210号)  
8
、《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12、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

1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5、《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6、《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6]84号)

17、《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渝建[2016]469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特别提示:【报住建部审批的非专业部门资质(非专业部门资质指:除开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以外的资质),请按《建办市[2016]41号》提供通过资质系统3.0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不再需要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

要件

资料来源

注意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的办事大厅(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4.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


净资产以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要求的,以申报前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9. 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和工程结算证明复印件


每项代表工程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可以认可;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上的工程开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程序;企业应提供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部分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可不提供。竣工验收文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公章。


10.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资质标准中业绩涉及到前面所列指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和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中反映。且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图纸应是合法有效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均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人员签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有效期应与图纸出图时间相符。


11.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工程决算材料应提供有资格(资质)的单位(部门)或业主自行决算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决算或审计报告。


12.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等资料复印件


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业绩资料(第二册):

(1)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3)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4)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须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

2、业绩及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业绩信息及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技术负责人;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等证明材料;

4、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已入库业绩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核验原件;

7、市城乡建委4楼5B号窗口受理(受理后将住建部审批资质的资料上报住建部);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

10、打印资质证书,市建委4楼5B窗口领取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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