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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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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曾垂胜 点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将陆续到期,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住建部市场司印发了《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具体内容及办事指南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且年龄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含变更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验原件);
  (四)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原件,样本附件1)。
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
  三、申报材料份数及材料装订
  (一)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
  (二)申报材料装订按照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要求装订。
  四、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按照企业申请、区县建委核验原件、市城乡建委受理、住建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区县建委负责对所辖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在材料附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三)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四)请各区县城乡建委在2017年8月25日前,将本地区申请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进行汇总并填写《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汇总表》(附件2)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通知辖区企业,顺利完成延续注册工作。
  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联系人:姜维维,联系电话:63672121;
  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员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63672007。

  附件:1、《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汇总表》

相关标签: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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