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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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9、《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1、《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
12、《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渝建【2016】39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材料 | 要件 | 资料来源 | 注意事项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的“办事大厅”(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
3.企业章程复印件 | 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 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齐全。 | |
4.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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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 提供建造师审批后公告文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变更、延续页),加盖建造师执业印章。 | ||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企业申请表所填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职称证书上的批准文号应与打印证书时间合理衔接,职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提供的身份证号应保持一致。企业有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不予认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 ||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 ||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 ||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 签字、印章齐全。 | ||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项);
(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查询密码从申报之日起三月内必须有效,以便核实)。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
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资质新办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新办的申请表,选择新办资质,选择新办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核验;
7、市城乡建委4楼5B号窗口受理(受理后将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
10、打印资质证书,市建委4楼5B窗口领取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